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各項會議,嚴肅會風會紀,切實改變法院隊伍精神面貌,依照《目標考核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我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議是指法院及各庭級單位組織的,為促進審判工作、隊伍建設、法院管理而召開的各種會議。具體包括院黨組會、中心組學習會、民主生活會、審判委員會、院長辦公會、院務會、全院大會、隊伍素質(zhì)培訓會以及因工作需要臨時性召開的各種會議。
第二章 會議的申辦
第三條 除審判委員會定期召開外,其他會議的召開,承辦單位應先向主持人報告會議的基本內(nèi)容及會議目的。由主持人與承辦單位共同確定會議內(nèi)容和召開時間。
第四條 重大會議的召開,應提交黨組會討論決定;開支超過 8000 元的會議,應提交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三章 會議的承辦
第五條 會議的承辦,原則上由承辦會議的具體庭級單位負責。政治處負責承辦院黨組會、中心組學習會、民主生活會和隊伍素質(zhì)培訓會,并負責會議記錄;研究室負責承辦審判委員會,并負責會議記錄;辦公室負責承辦院長辦公會、院務會和全院大會,并負責會議記錄。
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共同承辦的會議,應相互配合協(xié)作,共同承辦好會議。
第六條 會議記錄,應完整反映會議過程及主要內(nèi)容。政治處、研究室和辦公室應妥善保管好會議記錄本,年終整理歸檔。對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和意見及時整理下發(fā)。
第七條 辦公室負責全院各類會議會場布置及相應的后勤服務工作。承辦單位對會場布置提出特殊要求的,應提前告知辦公室。
第八條 會議承辦單位負責的具體事項:
(一)應當提前準備會議議題、會議議程及相關資料;
(二)確定擬開會場所和會議主持人,預計到會領導人數(shù),并視具體情形及時上報院領導;
(三)應當提前 24 小時通知參會人員(單位),告知會議具體時間、地點和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
(四)設置會議需要的領導席位、記者席位、會風會紀督察席位、遲到席位和參會人員座位;
(五)維護會場的秩序,提醒參會人員注意會場紀律、維護會場衛(wèi)生。
第四章 會風及會紀
第九條 會風是指參會人員應有的精神面貌,會紀是指參會人員應遵守的各項紀律。主要有:
(一)要按規(guī)定著裝,不準隨性而為、衣著不整。
(二)要按座簽坐位,不準亂坐他人的位置。
(三)要保持會場安靜,不準喧鬧、交頭接耳和使用通信工具。
(四)要精神集中,不準睡覺和看與會議無關的報刊、雜志及其他資料。
(五)要愛護會場衛(wèi)生,不準吸煙和亂扔果皮紙屑。
(六)要維持會場秩序,不準無故遲到、早退和缺席。遲到的同志應自覺到遲到席就坐,并于會后說明遲到原因。
(七)要接受會場督察員的監(jiān)督。
第十條 嚴格實行會議請假制度。參會人員確因工作或個人原因,不能按時參加會議的,應在接到開會通知后,由本人或單位負責人及時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向承辦單位負責人通報。否則,視其情形將按遲到或缺席處理。
第十一條 嚴格實行會議簽到或點到制度。會議承辦單位應在會議開始前要求參會人員逐一簽到或點到;會議結束時,由會議主持人視具體情形對到會情況、會場紀律等進行點評。
第五章 會議的督察
第十二條 為使會場保持安靜,特設會議督察員,負責對會風會紀,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行為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會議督察由監(jiān)察室負責,會議督察員在會風會紀督察席就坐,并可以在會場進行巡視。
第十四條 會議督察員對違反會議紀律、破壞會議秩序者,可采取提醒、警告和勒令退場的措施。并視具體情形對會場秩序、違反紀律等情況,在 24 小時內(nèi)進行全院通報。
第六章 會議的考勤
第十五條 會議的考勤由承辦單位負責,考勤結果需通報的應及時提交監(jiān)察室,并同時上報政治處。
第十六條 具體考勤制度按照我院相關規(guī)定及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會議的考核
第十七條 嚴格會議通報制度,監(jiān)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庭級單位參會情況進行通報。通報結果作為庭級單位和個人年終考核依據(jù)之一。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不適用黨組會、民主生活會、審判委員會、院長辦公會及臨時性會議。
第十九條 會議另有具體文件規(guī)定的,按相關文件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院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