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會議組織和決策事項
第一條 為促進法院行政管理工作規(guī)范化、提高科學決策水平,通過召開院長辦公會議,對本院重大行政工作事項作出決策,保障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高效優(yōu)質(zhì)運轉。
第二條 院長、副院長和副院級干部、辦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應當參加院長辦公會議。
第三條 院長辦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院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二)本法院行政、業(yè)務、專項經(jīng)費的預、決算報告;
(三)各庭級單位工作目標運行情況;
(四)本法院年度目標考核評比;
(五)外事接待活動組織方案;
(六)院長辦公會議有關決定事項的執(zhí)行情況。
第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本法院工作會議和專業(yè)會議的召開;
(二)訴訟費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三)基本建設項目的確定和實施;
(四)重要物質(zhì)建設和重要裝備購置;
(五) 8000 元以上經(jīng)費的開支;
(六)其他重大行政管理工作事項。
第五條 辦公室設院長辦公會議兼職秘書一名,負責辦理下列事務:
(一)對提交會議決定的事項進行登記;
(二)向參加會議的人員發(fā)送會議通知和討論事項;
(三)負責會議記錄和擬寫會議紀要;
(四)院長指示辦理的其他有關會議的事務。
第二章 審議和決策事項的提交
第六條 各庭級單位向院長辦公會議提交討論的事項,應當事先向分管院領導匯報,由分管院領導審查是否提交會議討論;分管院領導不同意的,不得擅自提交會議討論。
第七條 分管院領導同意提交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或者決策的事項,各庭級單位應當認真準備匯報提綱和事項辦理預案。
第八條 凡提交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或者決策的事項,一般應當在會議召開的兩天前由會議秘書向各庭級單位征收,必要時應當收集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議秘書應當及時將收集的審議或者決策事項交院長審查決定是否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
第十條 會議秘書應當在會議召開前一天將會議時間、地點、審議和決策事項等通知參加會議的人員和提交議題的庭級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章 會議的召開
第十一條 院長辦公會議一周召開一次,如因工作需要,由院長決定提前或者延期召開。
第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不能出席時,可以委托一名副院長主持。
第十三條 院長辦公會議的參加、列席人員應當準時到會。因故不能到會的,須經(jīng)會議主持人批準同意。
第十四條 提交會議審議、決策事項的匯報人在匯報中,應當層次清楚,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第十五條 院長辦公會議參會人員應當集中精力,認真聽取各審議、決策事項的匯報,圍繞議題展開討論,發(fā)表意見。
第十六條 院長辦公會議對所議事項應當充分發(fā)揚民主,集思廣益,最后由會議主持人歸納意見,按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形成決策。對重大問題分歧較大不能統(tǒng)一意見的,可暫緩作出決策,待進一步調(diào)查研究或者交換意見后再行決策。
第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對會議作出的決策,應當指明執(zhí)行決策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出執(zhí)行決策的具體要求。
第十八條 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或者決策的事項,除經(jīng)會議決定可以在指定范圍傳達或者因工作需要向有關人員布置外,對應當保密的內(nèi)容,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章 會議決策的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召開院長辦公會議,應當作好會議記錄,可根據(jù)需要,擬寫《院長辦公會議紀要》報會議主持人審核簽發(fā)。
《院長辦公會議紀要》是執(zhí)行院長辦公會議決策的依據(jù)。
《院長辦公會議紀要》發(fā)至參加會議的人員,必要時發(fā)至全院各庭級單位。
第二十條 院長對會議決策事項指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后,接受決策執(zhí)行任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向院長或者分管院領導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院長辦公會議決策事項的督辦,由辦公室負責,按督辦工作程序進行登記,發(fā)送督辦通知單及催辦單進行督查督辦。
督辦落實情況一般每月匯總,并向院長或者院長辦公會議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一次。時效性強的重大決策的執(zhí)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對未按期限完成督辦事項的部門或個人將由紀檢監(jiān)察室予以通報,并按目標管理辦法扣減相應的目標分。
第二十二條 從本規(guī)則下發(fā)之日起,原《彭州市人民法院院長辦公會議決策規(guī)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