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立案工作規(guī)定(試行)
(粵高法發(fā)[2001]3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立案庭的職責
第三章 第一審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章 第二審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五章 執(zhí)行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六章 審判監(jiān)督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七章 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八章 保全申請案件的受理和執(zhí)行
第九章 督促程序案件的立案和審理
第十章 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和審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立案與審判、執(zhí)行分開的原則,堅持方便人民群眾訴訟和便利人民法院審判的原則。
人民法院(包括專門法院)的立案工作由立案庭統(tǒng)一負責。
第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 立案庭的職責
第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職責:
?。ㄒ唬彶槊袷?、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破產、執(zhí)行(含委托執(zhí)行)案件的申請,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二)負責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或者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各類案件的立案工作。
?。ㄈ┴撠煴驹簩徟形瘑T會討論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案件的立案工作;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審申請的決定,并向其發(fā)出通知書;辦理審判監(jiān)督庭再審案件的立案登記。
?。ㄋ模彶楫斒氯颂岢龅脑V前財產、證據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審判庭前的訴訟保全和仲裁機構提請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裁定并執(zhí)行保全或者駁回申請。
?。ㄎ澹┮婪▽徖砉?、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案件移送審判庭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案件。
?。┺k理當事人申請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的案件。
?。ㄆ撸┴撠煈杀驹阂婪ㄊ芾淼钠渌讣牧腹ぷ鳌?BR> ?。ò耍┯嬎悴⑼ㄖ妫ㄉ暾埲耍╊A交案件受理費,辦理原告(申請人)申請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的審批。
(九)統(tǒng)一編制、登記、管理各類案件的案號,分流案件。
?。ㄊ┴撠煴驹喊讣徖砹鞒坦芾?,根據流程管理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
?。ㄊ唬┺k理上級機關和本院領導交辦案件的登記、編號和督辦工作,并回報或者轉報結果。
?。ㄊ┴撠焷硇艁碓L、院長接待日和法律咨詢工作。
?。ㄊ┛偨Y立案、信訪工作的經驗,對立案、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
?。ㄊ模z查和指導人民法庭的立案、信訪和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職責:
?。ㄒ唬彶槊袷隆⑿姓讣钠鹪V,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破產、執(zhí)行(含委托執(zhí)行案件)的申請,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ǘ彶榘匆?guī)定由立案庭立案的國家賠償案件,決定立案或者書面通知不予受理;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立案決定的賠償案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作出立案決定后,由立案庭編立案號并進行備案登記。
?。ㄈ┴撠熒霞壢嗣穹ㄔ褐付ü茌牷蛘咄壢嗣穹ㄔ阂扑凸茌牭母黝惏讣牧腹ぷ鳌?BR> ?。ㄋ模┴撠煴驹簩徟形瘑T會討論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案件的立案工作;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審申請的決定,并向其發(fā)出通知書;辦理審判監(jiān)督庭再審案件的立案登記。
?。ㄎ澹彶楫斒氯颂岢龅脑V前財產、證據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審判庭前的訴訟保全和仲裁機構提請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裁定并執(zhí)行保全或者駁回申請。
(六)當事人對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條款)無效的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ㄆ撸Ξ斒氯松暾埑姓J和執(zhí)行外國或者境外地區(qū)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仲裁機構裁決的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ò耍彶楫斒氯瞬环鶎尤嗣穹ㄔ鹤饕粚彶门械拿袷?、行政上訴案件,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刑事自訴、刑事公訴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九)依法審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案件移送審判庭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依法處理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爭議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訴案件,指令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十)審理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裁定管轄權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
?。ㄊ唬┴撠煈杀驹阂婪ㄊ芾淼钠渌讣牧腹ぷ?。
?。ㄊ┯嬎悴⑼ㄖ妫ㄉ暾埲耍?、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辦理原告(申請人)、上訴人申請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的審批。
?。ㄊ┙y(tǒng)一編制、登記、管理各類案件的案號,分流案件。
(十四)負責本院案件審理流程管理,根據流程管理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
?。ㄊ澹┺k理所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限的手續(xù)。
?。ㄊ┺k理上級機關和本院領導交辦案件的登記、編號和督辦工作,并報或者轉報結果。
(十七)負責來信來訪、院長接待日和法律咨詢工作。
(十八)總結立案、信訪工作的經驗,對立案、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
?。ㄊ牛z查和指導轄區(qū)法院的立案、信訪和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職責:
?。ㄒ唬彶槊袷?、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破產、執(zhí)行(含委托執(zhí)行)案件的申請,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一審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ǘ彶榘匆?guī)定由立案庭立案的國家賠償案件,決定立案或者書面通知不予受理;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立案決定的賠償案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作出立案決定后,由立案庭編立案號并進行備案登記。
?。ㄈ┴撠熒霞壢嗣穹ㄔ褐付ü茌牷蛘咄壢嗣穹ㄔ阂扑凸茌牭母黝惏讣牧腹ぷ?。
(四)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案件的立案工作。
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審申請的決定,并向其發(fā)出通知書;辦理審判監(jiān)督庭再審案件的立案登記。
?。ㄎ澹彶楫斒氯颂岢龅脑V前財產、證據保全申請以及案件移送審判庭前的訴訟保全和仲裁機構提請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裁定并執(zhí)行保全或者駁回申請。
?。┊斒氯藢ι暾埓_認仲裁協(xié)議(條款)無效的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ㄆ撸彶楫斒氯瞬环屑壢嗣穹ㄔ鹤饕粚彶门械拿袷?、行政上訴案件,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二審、復核及其他刑事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ò耍┮婪▽徖砉?、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案件移送審判庭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依法處理下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爭議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訴案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受理。
?。ň牛徖懋斒氯瞬环屑壢嗣穹ㄔ翰枚ü茌牂喈愖h、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
(十)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十一)計算并通知原告(申請人)、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辦理原告(申請人)、上訴人申請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的審批手續(xù)。
?。ㄊ┙y(tǒng)一編制、登記、管理各類案件的案號,分流案件。
?。ㄊ┴撠煴驹喊讣徖砹鞒坦芾?,根據流程管理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
?。ㄊ模┺k理所轄法院及本院各類案件申請延長審限的手續(xù)。
?。ㄊ澹┴撠焷硇艁碓L、院長接待日和法律咨詢工作。
?。ㄊ┛偨Y立案、信訪工作的經驗,對立案、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
?。ㄊ撸z查和指導全省法院的立案、信訪和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一審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七條 立案庭接到當事人的起訴,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案件受理條件進行審查:
(一) 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 應當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ㄋ模?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起行政訴訟的,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受理條件的規(guī)定。
提起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中關于受理條件的規(guī)定。
第八條 在審查立案中,發(fā)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齊有關證據材料之日開始計算。
第九條 立案庭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后,應當進行登記。證據經核對后,一般只收復印件,復印件經核對簽名后,原件退回當事人;確需收取原件的,應當進行證據登記,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份數、頁數和主要的內容,由立案人員簽名并加蓋立案庭印章,一聯(lián)交付當事人,一聯(lián)附卷。對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并由當事人簽收。
第十條 經立案審查,對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說服原告或者自訴人撤回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第十一條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案件,應組成合議庭審理。
第十二條 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由負責立案審查的審判人員報經庭長審批后立案。重大疑難案件的立案,須報院長審批或者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起訴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計算案件受理費,書面通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原告預交足額案件受理費后,填寫立案登記表,編立案號,決定立案,對案件進行"四排定",向當事人發(fā)出受理案件的有關訴訟文書。
第十四條 立案庭應當在預交案件受理費通知書上告知原告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憑該通知書到人民法院指定銀行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受理費后,憑銀行出具的收據,應當出具預收單據一式三聯(lián),一聯(lián)交付原告,一聯(lián)附卷,一聯(lián)由財務入帳。
第十五條 原告在預交案件受理費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應當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由立案庭審查。審查同意原告申請的,由庭長審批后報經主管院長決定。
第十六條 原告超過期限未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或者申請未被批準超過期限仍未預交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第十七條 預收案件受理費后,決定不立案的,應退回預收案件受理費給預交人。
第十八條 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自訴狀、口頭告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起訴;民事、行政糾紛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口頭告訴之日起七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經審查決定立案或者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第二十條 決定立案后,應在二日內將案件移交庭前準備法官,并辦理移交手續(xù),注明移交日期;并向當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立案庭僅作立案登記的案件,應當在收到案件二日內作立案登記并移交審判庭審理。
第二十一條 有關審判庭對案件是否由本庭審理有異議的,可與立案庭協(xié)商。經協(xié)商意見不一致的,由立案庭提出意見,報主管立案庭的院長決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在立案后案件移送審判庭前,經訴訟請求和證據核對,確有和解意愿并提出和解請求的,立案庭法官可以主持庭前和解。
第二十三條 庭前和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愿和請求原則,人民法院不主動調解。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雙方經協(xié)商達成庭前和解協(xié)議,原告要求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書對庭前和解協(xié)議予以確認的,立案庭應當組成合議庭(基層法院可以指定獨任審判員)對庭前和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經審查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制作《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應統(tǒng)一立案;離所屬基層人民法院較遠的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應當安排專人負責,由人民法庭庭長批準,并在立案后七日內報告所在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統(tǒng)一編立案號。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庭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起訴不予立案的,其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指令人民法庭立案,或者直接立案后交由人民法庭審理。
第四章 第二審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二十八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以及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刑事二審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限屆滿后三日內將上訴狀、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上加蓋收文章,注明收到日期,并在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訴狀移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訴狀后三日內將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在五日內將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收到答辯狀后,應當在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并在上訴期限屆滿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訴訟費用繳費憑證以及上訴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申請等一并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后應加蓋收文章,注明收到日期,并在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訴狀移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訴狀后按上款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條 上訴人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全案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五日內辦理審批手續(xù)。申請未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上訴人在七日內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交納。逾期不交納的,應當裁定按上訴人自動撤回上訴,并將案卷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二審案卷材料需要符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時發(fā)現上訴案件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二日內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內補齊。逾期仍不補齊的,應予以登記,并在三日內將上訴案卷材料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五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同時將案件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填寫立案登記表,編立案號,案件批準立案日為第二審立案時間。立案后三個工作日內對案件進行排定,同時向當事人送達上訴案件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通知書、開庭傳票等,并將卷宗材料移交審判庭審理。
第五章 執(zhí)行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下列案件,立案庭審查立案后,移送執(zhí)行庭執(zhí)行:
?。ㄒ唬┊斒氯松暾埲嗣穹ㄔ簣?zhí)行由本院作一審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具有執(zhí)行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以及行政和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有財產執(zhí)行內容的案件;
(二)本院提級執(zhí)行、下級法院移送執(zhí)行、上級人民法院交付執(zhí)行或者同級人民法院委托執(zhí)行的案件;
?。ㄈ┊斒氯松暾垐?zhí)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
?。ㄋ模┊斒氯松暾垐?zhí)行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案件。
?。ㄎ澹┮婪☉扇嗣穹ㄔ簣?zhí)行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申請執(zhí)行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由立案庭二個工作日內登記,轉交行政庭審查。行政庭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認為應當予以執(zhí)行的,由立案庭通知申請人交納并收取案件執(zhí)行費后,決定立案,編立案號,二個工作日內移交執(zhí)行庭執(zhí)行;認為不予執(zhí)行的,案件退回立案庭后,再由立案庭退回給行政機關,告知不予立案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對已經我國法院審查,裁定承認的外國法院或者境外地區(qū)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仲裁機構的裁決,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由立案庭審查立案,移送執(zhí)行庭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件,應當向立案庭提交書面申請和據以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
第三十八條 立案庭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ㄒ唬詧?zhí)行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行政決定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是否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是否具有執(zhí)行內容;
?。ǘ┥暾埵欠裨诜ǘㄆ谙迌忍岢?;
?。ㄈ┥暾埲耸欠襁m格;
?。ㄋ模┌讣欠裼杀驹汗茌?;
(五)被申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
對申請人拒不提交證明上述內容的有關材料,或者有關材料經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立案。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提交被申請人具有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義務能力的事實材料(包括開戶銀行帳戶,可供執(zhí)行的財物的地點、種類、數量等證據材料或者線索)。
申請人不提供上列證據材料的,應當責令其提供,并暫緩登記立案(限期六十日)。限期屆滿后,申請人提供被申請人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應當立案。
第四十條 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預交執(zhí)行費用。
收取執(zhí)行費用后五日內,應予立案,立案后二個工作日內移送執(zhí)行庭執(zhí)行。
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將申請執(zhí)行的材料退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章 審判監(jiān)督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的申訴或者再審申請,原則上應當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審查處理。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立案審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的申訴或者再審申請已經駁回,又無新的事實和理由繼續(xù)向原審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訴的,原審查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再立案審查(本院院長提起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函示審查、指令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除外),并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四十三條 立案庭對再審申請(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
受理再審申請(申訴)條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暾埲说闹黧w資格是否符合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ǘ┰賹徤暾埢蛘呱暝V的判決或裁定是否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ㄈ┊斒氯耸欠裉岢隽嗽摪l(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的依據和理由;
?。ㄋ模┟袷掳讣脑賹徤暾埵欠裨谂袥Q或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ㄎ澹┮勒辗珊退痉ń忉尩囊?guī)定該申請(申訴)是否由本院審查;
?。┥暾垼ㄉ暝V)必備的文書和材料是否齊全。
第四十四條 申訴或者再審申請案件,由立案庭對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經審查決定受理的,在受理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案件排定,并將申訴或再審申請材料移送審判監(jiān)督庭;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由立案庭直接通知申訴人或者再審申請人,并告知不予受理再審申請(申訴)的理由。
上級法院以非裁定的其他書面形式要求再審的案件,立案登記后,移送審判監(jiān)督庭審查。
第四十五條 立案庭對審判監(jiān)督庭經實體審查后決定再審的案件進行再審案件的立案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申訴或再審申請案件和決定再審案件由立案庭統(tǒng)一編立案號。
第四十七條 上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立案庭立案登記后,應當于二個工作日內進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審監(jiān)庭再審。
本院院長直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由立案庭作出再審裁定,于裁定書送達后二個工作日內進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審判監(jiān)督庭再審。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申訴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交納訴訟費:
?。ㄒ唬┊斒氯擞凶阋酝品袥Q、裁定的新證據,提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進行再審的;
?。ǘ┊斒氯藢θ嗣穹ㄔ旱谝粚徟袥Q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又提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后決定再審的。
依照規(guī)定應當交納訴訟費的,審監(jiān)庭應當通知當事人到立案庭辦理交納手續(xù)。當事人逾期拒不交納或者申請緩交、免交、減交未獲批準后逾期仍不交納的,立案庭應及時書面通知審監(jiān)庭,審監(jiān)庭應當按當事人自動撤回再審申請或者申訴處理。
第七章 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的司法侵權行為應當先經依法確認。
第五十條 立案庭、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
第五十一條 本級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案件的立案范圍是:
?。ㄒ唬]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二)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ㄈ┬逃嵄乒┗蛘咭詺虻缺┝π袨榛蛘咚羰顾艘詺虻缺┝π袨?、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ㄋ模┤嗣穹ㄔ哼`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損害的;
?。ㄎ澹┮勒諏徟斜O(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粚徟袥Q有罪,二審改判無罪的;
?。ㄆ撸┤嗣穹ㄔ涸诿袷略V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第五十二條 立案庭對賠償請求人向本法院申請賠償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立案后移送本法院的賠償委員會以本法院的名義辦理:
?。ㄒ唬┵r償請求人應當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ǘ┍驹菏琴r償義務機關;
?。ㄈ┯芯唧w的賠償請求事項和事實根據;
?。ㄋ模┯幸婪ù_認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ㄎ澹┓戏ǘǖ恼埱笃陂g,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延長期間的除外。
本法院未確認違法的,由立案庭移送本法院有關部門以本法院名義作出處理。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賠償案件的立案范圍:
?。ㄒ唬┮蚍缸锵右扇藳]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或者偵查機關作撤銷案件,決定予以釋放的;
(二)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作出撤銷拘留決定、不批準逮捕決定、撤銷逮捕決定、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的;
?。ㄈ┮蚍缸锵右扇藳]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人民法院撤銷逮捕決定的;
?。ㄋ模┤嗣穹ㄔ阂粚彿ㄔ号袥Q無罪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二審判決無罪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ㄎ澹﹤刹?、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責任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給予其他處分的;
?。嵤﹪屹r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已依法糾正的;
?。ㄆ撸┤嗣穹ㄔ撼蜂N原錯誤司法拘留、罰款決定的;
?。ò耍┤嗣穹ㄔ撼蜂N原錯誤拘傳的;
?。ň牛┤嗣穹ㄔ撼蜂N原錯誤財產保全裁定的;
?。ㄊ┤嗣穹ㄔ哄e誤執(zhí)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已依法糾正的;
?。ㄊ唬┥弦患壢嗣穹ㄔ航洀妥h,撤銷下級人民法院原錯誤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執(zhí)行裁定、決定的;
(十二)偵察、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機關依法對違法侵權行為加以糾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立案庭收到不服經過公、檢、法及監(jiān)獄管理部門作出的賠償決定向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的申請后,應當將賠償申請轉交賠償委員會依法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決定立案的交立案庭立案登記后,仍由賠償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
?。ㄒ唬┵r償請求人應當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ǘ┵r償義務機關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
?。ㄈ┯芯唧w的賠償請求事項和事實根據;
?。ㄋ模┯幸婪ù_認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ㄎ澹┓戏ǘǖ恼埱笃陂g,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延長期間的除外。
?。┵r償義務機關是偵查、檢察、監(jiān)獄管理機關的,作出賠償決定后或者逾期未作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申請復議,經復議仍不服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復議決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賠償決定后,賠償請求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賠償決定的;
?。ㄆ撸┓蠂屹r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國家賠償法溯及力的規(guī)定。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未確認違法的,告知當事人應先進行違法確認,未經違法確認的不予立案。
第五十五條 立案庭、賠償委員會對賠償申請審查后,應當分別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ㄒ唬┓狭笚l件的,應當在收到遞交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予以立案。本級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案件,向申請人發(fā)出受理案件通知書;不服經過公、檢、法及監(jiān)獄管理部門作出的賠償決定的賠償案件,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發(fā)出受理案件通知書,并送達賠償申請書副本。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及賠償申請書副本后二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本法院相關部門,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立案的登記日期為立案日期。
?。ǘ┎环狭笚l件的,告知申請人撤回申請。申請人堅持不撤回申請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ㄈ┥暾埐环瞎茌牂嘁?guī)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或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申請。
?。ㄋ模彶榱笗r,發(fā)現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書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缺少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改正或者補充。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從改正或者有關證明材料補充齊全后起算。
第八章 保全申請案件的受理和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申請人提出訴前財產、訴前證據的保全申請的,由立案庭受理。受理訴前保全應當告知申請人提供與被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據材料,申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證據經審查與其權利主張無關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條 財產或證據的保全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經合議后作出裁定。
第五十八條 受理申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時,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的財產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應當駁回申請。
第五十九條 受理訴前保全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zhí)行。
第六十條 在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申請人應當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六十一條 事人在立案庭將案卷移送審判庭之前提出財產保全、證據的保全申請的,或對保全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立案庭審查作出裁定或決定并執(zhí)行。
第九章 督促程序案件的立案和審理
第六十二條 債權人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案件,由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人民法庭受理和審理。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支付令的案件,應當責成債權人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債權人不提交或者提交的證據不能支持其主張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立案庭應當通知債權人交納申請費并辦理立案手續(xù):
?。ㄒ唬┦芾砩暾埖娜嗣穹ㄔ河泄茌牂啵?BR> ?。ǘ┱埱蠼o付的標的是金錢、匯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以及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
?。ㄈ┱埱蠼o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ㄋ模﹤鶛嗳藳]有對等給付義務的;
?。ㄎ澹┯袦蚀_的債務人姓名(單位名稱)、地址,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第六十五條 案件正式受理后,應當及時予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經庭長批準,在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條 對已經受理,但經審查申請不成立的,應當在十五日內裁定駁回支付令申請。
第六十七條 立案庭在送達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債務人書面提出異議的,無需審查異議是否成立,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十章 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和審理
第六十八條 請人依公示催告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案件,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并審理。
申請人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六十九條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應當提交自己最后持有的票據的證據材料,拒不提交或者提交的證據不能支持其主張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十條 立案庭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指定審判人員立即審查,經庭長審批后決定是否受理。
第七十一條 立案庭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交納申請費和公告費,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在公示催告前提出撤回申請的,應予準許;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應當直接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支付人。
第七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或者在申報期屆滿后作出判決前申報權利的,立案庭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但是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第七十四條 申請人自申報權利期限屆滿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立案庭應當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判決并宣告票據無效。逾期不申請判決的,應當立即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支付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期間均從次日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七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本院以前下發(fā)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本《規(guī)定》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相抵觸的,應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