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采購工作程序
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guī)范政府行為的客觀需要。目前,我省政府采購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各級領導和財政部門對實行政府采購積極性很高,并做了大量的工作。
政府采購制度本身就是一個非常龐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事務多,需要建立一整套管理機制和相應的機構進行管理、協調和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才能保證政府采購制度順利運轉并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依據市場經濟理論,通常做法是把財政預算管理分成三個相互關連、制衡的有機部分,即財政政策的制定,預算的編制和預算的執(zhí)行,工程、商品和服務的采購。
根據這一原則,我省政府采購的機構設置包括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也即采購機關)、政府采購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和提供政府采購所需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供應商。其職能分別有以下內容:
(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
政府采購的主管機構是財政部,負責全省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財政廳內部設有負責政府采購管理職責的專門機構(省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一方面是負責政府采購的綜合管理事務:擬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草案,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規(guī)章;研究確定政府采購的中長期規(guī)劃;管理和監(jiān)督政府采購活動;收集、發(fā)布和統計政府采購信息;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等。另一方面是負責本級的政府采購管理的日常事務:審批進入本級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審批社會中介機構取得本級政府采購業(yè)務的代理資格;編制本級政府機關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確定、下達和調整集中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采購范圍的限額標準、采購方式;處理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等。
(二)采購機關
政府采購機關是省政府采購服務中心,是政府采購事務的實施部門。負責為本級政府各部門統一提供某些采購服務的專門機構,其業(yè)務范圍主要包括:統一組織納入集中采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采購項目;受其他采購機關的委托,代其采購或組織招標投標事宜等。
(三)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
主要是指具有招標能力的一些社會招標機構或組織。采購機關可以委托社會中介組織承辦政府采購具體事務,但委托是有條件的,中介組織不管其現行的隸屬關系如何,如果要承辦政府采購業(yè)務,必須取得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資格認證。
(四)供應商
政府采購與商業(yè)采購的根本區(qū)別之一,在于對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有更高的要求,除了技術要求和能力要求外,政府采購還對準入的供應商有政策性要求,包括納稅情況,環(huán)保達標情況,生產規(guī)模情況,是否有走私、歧視婦女和殘疾人就業(yè)情況等。政策性要求是為了推動社會整體進步,從根本上維護公眾利益、公正競爭,讓所有不分經濟性質和經營規(guī)模的供應商在同一起點開展競爭。因此,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對供應商準入政府采購市場實行必要的資格審核。
為了保證政府采購目標的實現,政府采購的程序十分重要。一個項目無論采取什么采購方式,也不論涉及多大金額,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完整的政府采購程序進行,一般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一)申報政府采購計劃
首先,實行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根據實際所需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時,向財政部門提交采購計劃。
(二)審核及編制采購預算
預算主管部門會同采購管理部門對采購計劃進行審核,確定采購項目和采購金額,進行部門采購預算編制。采購管理部門在審核時,既要考慮采購預算的限額,同時還要考慮各單位現有的行政資源配置、采購要求的合理性,包括總體布局、產品原產地、采購項目的社會效益等,力求從源頭上控制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的問題。
(三)批復采購計劃
人代會通過預算后,由采購管理部門將以部門為主體的采購計劃綜合匯編形成年度政府采購計劃,分批下達給集中采購機關統一組織采購或非集中采購機關進行分散采購。
(四)供應商資格審查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對潛在供應商或者參加投標的賣方企業(yè)進行技術、資金、信譽,管理等多方面的評估審查,是確定采購方式,保證采購項目保質保量,以及體現國家產業(yè)政策的手段。
(五)確定采購方式
一般政府采購方式可采取公開招標和非公開招標。采購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采購方式。一旦確定了采購方式,就必須嚴格按照已定采購方式的程序和要求操作,采購實體不得在執(zhí)行過程中自行改變采購方式。
(六)實施采購活動
采購機關根據規(guī)定,采取招標性或非招標性方式組織具體的采購活動,完成后與供應商簽訂合同草稿并報采購管理部門備案。
(七)簽訂采購合同
合同給予符合采購實體事先公布評審標準的供應商,供應商在簽訂采購合同時,須按標準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以保證合同商能夠按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其義務。
(八)履行采購合同
合同簽訂后,采購進入了合同執(zhí)行階段。在此階段,供應商必須按合同的各項規(guī)定,向采購實體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實體和供應商都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條款,否則屬于違約,違約方必須按合同規(guī)定向合同的另一方賠償損失。
(九)驗收
在合同執(zhí)行完畢后,采購實體對合同執(zhí)行的階段性結果或最終結果進行檢驗和評估。合同驗收一般由專業(yè)人員組成的驗收小組來進行,驗收結束后,驗收小組要做驗收記錄,并分別在驗收證明書和結算驗收證明書上簽字。
(十)結算
財政部門按驗收證明書、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采購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與合同商進行資金結算。如果合同執(zhí)行情況基本上符合要求,在財政部門辦理結算后,采購實體應將事先收取的履約保證金還給合同商。
(十一)效益評估
采購實體及有關管理、監(jiān)督部門對已采購的項目的運行情況及效果進行評估,檢驗項目運行效果是否達到了預期目的。通過效益評估,還可以判定采購實體的決策、管理能力及供應商的履約能力。
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是政府采購工作中最直接也是最核心的監(jiān)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
(二) 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三) 政府采購的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
(四)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