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各縣市區(qū)和市級部門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咸陽市各縣市區(qū)和市級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試行辦法》,切實做好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重大工作部署,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全面、客觀、公正地考核各縣市區(qū)、市級各部門的工作實績,充分發(fā)揮考核的導向和激勵作用,努力創(chuàng)造經得起實踐、歷史和人民群眾檢驗的政績,為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建設西部強市提供堅強保證。
第三條 基本原則:堅持科學發(fā)展、注重實績、客觀公正、群眾公認、綜合考評的原則,以評價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為重點,充分體現以人為本、和諧發(fā)展的新理念,努力做到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上級考核與社會評價相結合,力求全面準確地評價各縣市區(qū)和市級各部門的工作實績。
第四條 考核范圍:各縣市區(qū),市委和市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機關,市委市政府直屬機構,駐咸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第五條 組織領導:考核工作在咸陽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考核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按照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制定和修改考核辦法和實施細則;提出各縣市區(qū)和市級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研究解決考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定考核結果并實施獎懲。
市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考核辦)設在市委組織部,具體職責是: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協(xié)調有關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考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對考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考核結果的運用提出意見和建議;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事項。
各縣市區(qū)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一般應設在縣市區(qū)委組織部,市級各部門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一般應設在人秘科(辦公室)。
第六條 實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后,市委、市政府原確定的其他年度考核原則上不再單獨進行,統(tǒng)一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如確需單獨考核的,有關部門要向市考核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結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一并進行。
第二章 考核指標體系
第七條 各縣市區(qū)、市級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由市委、市政府根據省委、省政府下達我市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和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總體目標,結合各縣市區(qū)、市級各部門的實際分別確定,每年下達一次。
第八條 各縣市區(qū)目標責任考核指標:
(一)經濟發(fā)展: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
(二)社會發(fā)展: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和體育、人口與計劃生育。
(三)人民生活: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城鎮(zhèn)就業(yè)、社會保障、扶貧開發(fā)。
(四)資源環(huán)境:節(jié)能降耗、環(huán)境治理、土地管理、綠化造林。
(五)社會安全:社會穩(wěn)定、安全生產。
(六)班子和隊伍建設:領導班子建設、依法行政、基層黨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
第九條 市級部門目標責任考核指標由職能目標和共性目標組成。
(一)職能目標: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點工作和各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主要目標任務。
(二)共性目標:領導班子建設、依法行政、機關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
第十條 制定、下達目標責任考核指標的程序:
(一)各縣市區(qū)年度經濟發(fā)展、社會發(fā)展、人民生活、資源環(huán)境、社會管理目標任務指標:每年市人代會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各縣市區(qū)先提出初步意見,報市考核辦匯總后,分送市級各有關職能部門;市級各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年度整體目標要求和省上下達我市考核指標提出指標制定分解意見,報市考核辦初審;市考核辦送市考核領導小組各領導審核后,報送市政府辦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務會審定,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下達。
(二)市級各部門年度職能目標:每年市人代會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先由市級各部門提出初步意見,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根據市委、市政府年度發(fā)展目標要求和各部門“三定”方案規(guī)定的職能進行初審并分送市級各主管領導審核后,報市考核辦匯總,經市考核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下達。
(三)各縣市區(qū)班子和隊伍建設目標以及市級部門共性目標:由市級各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總體要求,提出具體目標任務,送市考核辦;市考核辦初審后,報市考核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下達。
第十一條 考核指標下達后,原則上不作調整。因國家宏觀政策調整或遭遇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縣市區(qū)和市級部門,向市考核辦專題報告,闡明具體內容及調整理由,經市考核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調整。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條 對各縣市區(qū)和市級部門年度目標任務落實情況,由市考核辦會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有關職能部門,加強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全面掌握情況,促進工作落實。
第十三條 每年年終考核前,市級各相關職能部門對各縣市區(qū)經濟發(fā)展、社會發(fā)展、人民生活、資源環(huán)境、社會管理五類指標,按照各自職責統(tǒng)計匯總完成情況,于翌年1月5日前報市考核辦,同時抄送市統(tǒng)計局審核。市統(tǒng)計局于翌年1月10日前將審核結果報市考核辦。
第十四條 為了充分體現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形成準確全面的考核結果,對各縣市區(qū)班子和隊伍建設目標、市級部門共性目標的考核,由市級各相關職能部門平時考核與考核組考核共同構成。
市級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據平時掌握情況對縣市區(qū)班子和隊伍建設目標、市級部門共性目標確定平時考核分值,于翌年1月10日前報市考核辦。
第十五條 年終考核在翌年第一季度進行。由被考核單位自查、考核組考核、全市領導干部大會評價、市考核辦綜合測算四部分組成。
第十六條 被考核單位自查。被考核單位的自查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于翌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向市考核辦呈報自查報告。自查報告主要內容: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情況,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完成目標任務和存在問題的情況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第十七條 考核組考核??己税凑談訂T測評大會、個別談話、考察核實、綜合分析的程序進行。
考核組成員由市考核辦抽調政治強、業(yè)務精、作風實的干部擔任。實施考核前,市考核辦組織對考核組成員進行培訓。
考核組的主要工作任務:組織指導被考核單位召開動員測評大會,對民主測評、社會評價結果匯總打分; 根據市統(tǒng)計局審核的數據和有關職能部門提供的資料,通過個別談話、考察核實,對被考核單位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逐項評價打分;向市考核辦寫出考核報告;完成市考核辦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動員測評大會。先由考核組作動員,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就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報告;再由考核組組織發(fā)放有關測評表格,組織開展民主測評和社會評價。
被考核單位工作報告的內容: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情況,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參加民主測評人員:各縣市區(qū)一般為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紀委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同級領導干部,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所屬鄉(xiāng)鎮(zhèn)(辦)黨政主要負責人,縣級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負責人,部分駐地企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人,縣級離退休干部代表。市級部門一般為領導班子成員,其他縣級干部,科級干部,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離退休干部代表。30人以上的單位,原則上不少于30人參加,30人以下的單位由全體干部參加。
參加社會評價人員:各縣市區(qū)一般為所在地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群眾代表各10名左右,市級部門一般為服務對象和工作聯系單位代表10-20名左右。
(二)個別談話。談話范圍:各縣市區(qū)為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大、政協(xié)主要負責人,法院、檢察院的主要負責人,部分所屬鄉(xiāng)鎮(zhèn)(辦)黨政主要負責人,部分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市級部門為領導班子成員,其他縣級干部,部分機關科(室)主要負責人,部分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談話內容主要包括對本縣市區(qū)、本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任務完成情況的總體評價;領導班子的整體工作情況和履行職責情況、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需要反映領導班子和成員的一些其他情況等方面內容。
(三)考察核實。由考核組查看被考核單位在完成年度目標任務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文件、資料等,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根據需要,采取隨機抽樣與典型調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辦法,實地核實有關情況。查看一些對于本縣市區(qū)、本部門完成各項年度目標任務有重大關系的重點工程、重大項目、為民辦實事項目及典型單位等。對被考核單位提供的受表彰獎勵情況進行初審。
(四)綜合分析。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考核組對各縣市區(qū)和市級部門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和分析。
1、測算各縣市區(qū)經濟發(fā)展、社會發(fā)展、人民生活、資源環(huán)境、社會管理五項主要指標得分,評議各縣市區(qū)班子和隊伍建設目標的完成情況,評定考核得分。 測算評議市級部門年度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評定考核得分。
2、對被考核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民主測評情況進行統(tǒng)計,填寫相關表格。
3、對被考核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社會評價情況進行統(tǒng)計,填寫相關表格。
4、對黨政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測評結果進行統(tǒng)計,填寫相關表格。
5、匯總審核被考核單位的受表彰獎勵情況及相關資料。
6、寫出考核報告,連同考核資料一并報市考核辦。
第十八條 全市領導干部大會評價。市考核辦組織召開全市領導干部大會,對各縣市區(qū)、市級部門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情況進行評價,并組織與會人員填寫評價表。
參加會議人員: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xié)和市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市法院、市檢察院主要負責人,咸陽職業(yè)技術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各縣市區(qū)黨政正職,市級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中省駐咸單位主要負責人,市級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負責人。
評價結果由市考核辦負責統(tǒng)計匯總。
第十九條 綜合測算。市考核辦根據各考核組考核結果、市級有關職能部門對各縣市區(qū)班子和隊伍建設目標、市級部門共性目標的平時考核分、全市領導干部大會評價結果以及加減分等,對各縣市區(qū)、市級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得分進行測算排序,提出考核評價初步意見。
第四章 分值評定和等次確定
第二十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實行百分制,其中目標責任考核占85%的權重,各方面評價占15%的權重,在此基礎上結合獎懲加減分確定。
第二十一條 目標責任考核總分為100分:
(一)各縣市區(qū)目標責任考核分值:
1、經濟發(fā)展30分:生產總值10分、財政收入10分、固定資產投資10分。
2、社會發(fā)展16分:科技教育6分、文化衛(wèi)生和體育5分、人口和計劃生育5分。
3、人民生活15分:城鄉(xiāng)居民收入6分、城鎮(zhèn)就業(yè)4分、社會保障3分、扶貧開發(fā)2分
4、資源環(huán)境12分:節(jié)能降耗3分、環(huán)境治理5分、土地管理2分、綠化造林2分。
5、社會安全12分:社會穩(wěn)定7分、安全生產5分。
6、班子和隊伍建設15分:領導班子建設5分、依法行政3分、基層黨組織建設2分、黨風廉政建設3分、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2分。
(二)市級部門目標責任考核分值:
1、職能目標85分:各項工作任務的分值依據市委、市政府下達年度目標任務的文件的規(guī)定。
2、共性目標15分:
(1)領導班子建設5分。
(2)依法行政3分。
(3)機關建設2分。
(4)黨風廉政建設3分。
(5)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2分。
第二十二條 各方面評價總分為100分。其中民主測評占30%的權重,社會評價占30%的權重,全市領導干部大會評價占40%的權重。各方面評價中三項測評的總分均為100分。
第二十三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分值評定計算按四舍五入的原則保留小數點后2位數字。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qū)經濟發(fā)展、社會發(fā)展、人民生活、資源環(huán)境、社會安全五項主要指標的考核計分標準一般為:完成的計滿分,完成60%以上(含60%)的按完成程度計分,完成60%以下的不計分。
控制性指標,未突破控制目標的計滿分,突破控制目標的不計分。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qū)班子和隊伍建設目標、市級部門共性目標考核得分,按照職能部門平時考核分占相應考核分值60%的權重,考核組現場考核得分占40%的權重予以累加計算。
第二十六條 市級部門年度職能目標的考核評分標準分為定量類和定性類。
1、定量類工作任務,完成的計滿分,完成60%以上(含60%)的按完成程度計分,完成60%以下的不計分。
2、定性類工作任務按工作過程和工作效果兩部分考核并計算得分。兩個部分共設10個評價要點,每個評價要點占該項任務分值的10%。全面落實的計滿分,落實不全面或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工作過程考核評價要點:黨組(黨委)是否重視、各級責任是否明確、計劃安排是否周密、檢查督促是否經常、工作措施是否得力。
工作效果考核評價要點:工作主要目的是否達到、重點難點問題是否得到有效解決、對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是否有貢獻、投入成本與產出效益是否成正比、服務對象和機關干部是否認可。
第二十七條 各方面評價的得分,根據測評結果,按其所占權重分別予以計算。
第二十八條 市考核辦對考核組初審匯總的受表彰獎勵項目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匯總的減分項目進行復核,研究確定對被考核單位的加減分。
第二十九條 對創(chuàng)造性開展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縣市區(qū)和市級部門予以加分。加分依據和標準為:
1、受到中共中央、國務院表彰獎勵的,在綜合分中加3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獎勵的,在綜合分中加2分;
3、多年實施一次的表彰獎勵,在受表彰當年加分;同一項目受到各級表彰獎勵的,按最高標準加分;表彰獎勵加分以正式文件為依據,翌年1月底前印發(fā)的在當年加分,之后印發(fā)的轉到下一年度加分。加分上限為5分。
第三十條 對有以下情形的予以減分:
1、某方面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國務院通報批評的,不得評為優(yōu)秀等次,并在綜合分中減2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不得評為優(yōu)秀等次,并在綜合分中減1分。
3、承擔省上考核指標任務的市級部門,未完成所承擔指標任務的,不得評為優(yōu)秀等次,并在綜合分中減2分。
4、某項工作或某個方面發(fā)生重大問題,并在一定范圍內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縣市區(qū)和市級部門,不能評為優(yōu)秀等次,并在綜合分中減1分。
5、同一項目受到各級通報批評的,按最高標準減分。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qū)、市級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穩(wěn)定、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人口和計劃生育等某一個方面出現嚴重問題的,實行“一票否決”。
“一票否決”的實施程序:年終綜合考核時,由市級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市考核辦審核后,報市考核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一票否決”的職責分工:黨風廉政建設由市紀委負責;社會穩(wěn)定由市委政法委(綜治辦、維穩(wěn)辦)和市信訪局負責;安全生產由市安監(jiān)局負責;環(huán)境保護由市環(huán)保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由市人口計生委負責。
第三十二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依照綜合得分順序確定。原則按照各縣市區(qū)、市級黨群系統(tǒng)、市政府部門分別排序。優(yōu)秀等次名額掌握在被考核單位總數的30%左右,良好等次名額掌握在50%左右;各縣市區(qū)、市級黨群系統(tǒng)得分排在最后一名和市政府部門得分排在最后兩名,且綜合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為較差等次;被“一票否決”的縣市區(qū)和市級部門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
第三十三條 市考核辦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見和表彰獎勵方案,提交市考核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市委常委會批準。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三十四條 表彰獎勵形式和標準:
1、市委市政府召開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表彰大會,通報考核結果。對評為優(yōu)秀、良好等次的縣市區(qū)和市級部門進行表彰。
2、對評為優(yōu)秀、良好等次的縣市區(qū)分別發(fā)給15萬元、10萬元的獎金,可用于對領導班子成員(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個人獎勵,每人不超過2000元、1500元。
3、對評為優(yōu)秀、良好等次的市級部門機關干部職工每人(受獎人數由市考核辦原則按市編辦核定的各部門當年在編在崗實有人員確定)發(fā)給1600元、1300元的獎金。
4、對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市區(qū)和市級部門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5、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獎金由市財政局納入預算,市考核辦負責撥付。駐咸垂直管理單位的獎金,按照市上確定的標準,由單位自行發(fā)放。
第三十五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作為考察評價干部的重要依據。
對連續(xù)兩年被評為優(yōu)秀等次的縣市區(qū)黨政領導班子和市直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在使用上予以優(yōu)先考慮。
對連續(xù)兩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縣市區(qū)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采取調離原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去現職或責令辭職等措施進行組織調整;對需要調整的縣市區(qū)黨政領導班子和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視情況進行調整。
對連續(xù)兩年被評為優(yōu)秀等次或較差等次的駐咸垂直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優(yōu)先使用或組織調整的建議。
第三十六條 對排在最后一名的各縣市區(qū)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直黨群系統(tǒng)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最后兩名的市級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談話,促其限期整改。
對被確定為較差等次的縣市區(qū)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誡免談話,促其限期整改。
對排在政府部門最后兩名或被確定為較差等次的駐咸垂直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結果,提出進行談話或誡免談話的建議。
第六章 考核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七條 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組織和參與考核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要認真學習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遵守工作紀律,嚴格操作程序,全面準確、客觀公正地反映情況,充分發(fā)揮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
第三十八條 被考核單位要高度重視和正確對待考核工作,實事求是地匯報工作實績,分析存在問題與不足,自覺接受群眾評議,努力改進工作,堅決反對弄虛作假。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考核紀律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并對違紀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對虛報成績、騙取榮譽等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單位,一經查實,要取消等次評定結果,收回獎金,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對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十條 建立公開舉報制度,強化監(jiān)督機制,為考核工作創(chuàng)造公平、公正、公開的良好環(huán)境。
第四十一條 被考核單位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考核辦申請復核,市考核辦應予以復核,并將結果于接到申請復核文件的15日內書面予以反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市人大、市政協(xié)、市紀委機關按照本細則,制定本單位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實施細則,負責本單位年度目標責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報市考核辦。
第四十三條 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參照本細則,制定各民主黨派機關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細則,負責對各民主黨派機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市考核辦。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根據試行情況,經市考核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可對有關條款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